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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重庆收账公司“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意图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产业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期望借款人按约好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意图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法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字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相似名字呈现。比方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单的数额,假如借单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别人从中获利。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一起被奉告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偿还,假如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求偿还在签订合一起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重庆收账公司“套路贷”中的违法人员为了到达占有虚增款项的意图,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法,让被害人在约好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实际上这儿便是制作违约的状况。比方,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索债,告知被害人利滚利已经到达90万元;再比方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不然便是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期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成心制作违约。

第三,损害客体不同。“套路贷”损害客体多、社会损害大,从诱骗或许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索债、虚假诉讼,不仅损害被害人产业权、人身权,还损害公共次序,损坏金融管理次序,乃至挑战司法威望,严峻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损坏金融管理次序。

第四,法律结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归于违法违法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违法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两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起伏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假贷两边约好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约好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越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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