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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索债反被判刑,不合法手法不可取!

重庆收账公司索债反被判刑,不合法手法不可取!

01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王某某(已判刑)为向潘某某索取1.8万元的债款便邀请赖某某等人驾车到龙南市区潘某某运营的服装厂门口,并将潘某某强行拉至车内带至全南县某山上。期间,王某某等人对潘某某采取要挟、恐吓、殴伤等手法强逼其还钱,同时,打电话要挟潘某某的妻子为其还钱,潘某某的妻子被迫经过手机银行向王某某转账1万元。王某某等人收到钱后将潘某某放至全南县某路口,不合法拘禁时间长达6小时。事后,王某某支付600元给赖某某。

2021年3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赖某某出现在于都县,立即安排民警前往于都县将其抓获。2021年5月,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赖某某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后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0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不合法拘禁罪】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侮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为索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03检察官提示

 索债当然可以,却也应当建立在合法合理的根底之上,切忌经过暴力索债、偷财抵债、不合法拘禁……等不合法方法来保护自身的劳作权利。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两边洽谈、法院诉讼等。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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