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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债务催收请求先予履行法重庆收债公司债务催收请求先予履行法 先予履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决曾经,为处理原告当时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履行一定的财物的暂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先予履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履行的。 重庆收债公司请求先予履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清晰、肯定 2.两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完成其权力,如不完成势必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 4.须有当事人请求声。被请求人有履行才能。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