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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账公司分享恶意拖欠告贷50万元法令追回案件通过重庆要账公司分享恶意拖欠告贷50万元法令追回案件通过: 2015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解某某、张某某签定《个人告贷合同》,并约好由原告向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发放告贷人民币50万元整,用于购车,告贷期限为12个月,告贷月利率9.6‰,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止。在此期间,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应依照合同约好于告贷到期一次性归还告贷,并按月结息。为确保《个人告贷合同》的实行,原告与被告种某某于同日签定了《确保担保合同》并约好,被告种某某为上述告贷合同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同日,被告种某某、张某某签署《一起还款承诺函》,承诺其对上述告贷在合同到期时承当清偿职责。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告贷人、确保人送达《告贷催收通知书》,告贷人解某某、确保人张某某在《告贷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承认。上述各协议签定后,原告依照约好发放告贷,但告贷人告贷合同到期后,未依照合同约好归还告贷本金、利息、罚息,确保人亦未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原告认为,原、被告签定的上述合同合法有用,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好的条款实行各自职责。现因被告拒绝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收回告贷保护原告的利益,根据相关法令和合同约好,提起诉讼,恳求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供给了以下依据:1、《个人告贷合同》、告贷借据、发放告贷银行流水、逾期告贷银行流水,证明原告与被告解某某、张某某签定的个人告贷合同真实合法有用,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好向被告发放告贷20万元;合同到期后告贷人未依照合同约好归还欠付的告贷本金、利息、罚息,故依照合同约好,告贷人应归还告贷本金20万元,利息、罚息合计72960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告贷实践清偿之日新发生的利息、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月利率以9.6‰上浮50%计算即14.4‰);2、《确保担保合同》、《一起还款承诺函》,证明原告与被告种某某签定确保担保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种某某、张某某签定的一起还款承诺函真实合法有用,被告种某某、张某某为上述告贷合同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现告贷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告贷本金、利息、罚息,连带职责确保人应对告贷人的上述告贷承当连带清偿职责;3、告贷催收通知书,证明2019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解某某、张某某送达了告贷催收通知书,被告解某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承认,承认该笔告贷以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应实行还款职责。被告张某某对原告供给的依据1-3均无贰言。被告解某某、种某某、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供给依据,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案件成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X社告贷本金500000元,利息及罚息共计72960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并按合同约好支付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告贷实践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种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