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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务催收禁止如下催收行为重庆债务催收禁止如下催收行为: (1)运用或要挟运用暴力或其他违法手法,造成任何人身、声誉或财产的伤害。 (2)运用污秽、亵渎言语或侵扰接听者或读者的言语。 (3)向公众发布回绝清偿债款的消费者名单。但依《公正信用报告法》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供给不在此限。 (4)发布生意债款的广告。 (5)继续地拨打打扰电话或许目的在打扰、烦恼债款人的重复致电。 (6)打电话,但未依法律规则表明打电话者的身份。 (7)运用不实、诈欺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法,要挟债款人。 (8)以不公正或不正当手法催收债款或目的催收债款。 日本的《债款办理收回业特别措置法》对债款收回公司从事债款收回事务设置了若干约束: (1)不得采纳要挟债款人、搅扰其私生活或阻碍事务稳定的言行为难债款人。 (2)如对方要求其告知债款收回公司的商号、自己的姓名及其他法务省规则的事项,必须向对方明示。 (3)不得让暴力团伙等从事其事务或将暴力团伙作为其事务辅助方运用。 (4)进行广告宣传时,对于债款收回的准确性及其他法务省规则的事项,不得有显着与事实不符的表述或显着使人误认的表述。 (5)取得债款人或确保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债款文书时,不得取得未记载债款金额等事项的空白文书。 (6)不得运用诈骗的或其他不正当手法。 (7)对于特定金钱债款,不得要求债款人或确保人支付超越限额的利息、赔偿金或确保费。 (8)不得恣意要求债款人或确保人在贷款业经营者处借款或采纳其他类似方法,筹集资金以偿还债款。 (9)不得恣意要求债款人或确保人的亲属、其雇佣的人或其他与债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代替债款人等偿还债款。 (10)债款人等已将债款处理托付给律师,或许已提交法院,则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拜访债款人等或给债款人等打电话。 (11)除以上各款规则外,不得存在或许欠缺维护债款人或确保人、或或许损害债款办理或收回的正当性的法务省令规则的行为。 本文由重庆债务催收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