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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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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权债务纠纷请求先予履行法。 先予履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定以前,为解决原告当时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履行必定资产的暂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定先予履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履行的。” 请求先予履行应具有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明确、必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责任,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完成其权力,如不完成必然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 4、须有当事人的请求; 5、被请求人有履行才能。 本文由重庆债权债务纠纷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