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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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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权催收服务催收法律关系 

1. 催收与托付署理 

催收的根底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托付署理关系。部分催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也明确规则,催收外包服务以缔结托付协议为前提。因而,催收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托付合同的规则, 金融安排等债款人为托付人,催收安排为受托人,托付业务为债款催收,两边的权利义务首要通过托付合同来界定,但有关部门及职业安排拟定了一些行为规矩,对两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必定程度的干预。 

作为催收服务的对价,托付人向催收安排付出托付费用。实践中,有的是不论债款收回的成果,打包确定托付费用支交给催收安排,有的是预先付出少部分费用,再依据债款收回的成果核算提成,具体采纳何种方法,可视债款收回的工作量、难度以及催收目标的信用程度来进行挑选。但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办理办法》第66条的规则,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选用单一以欠款收回金额提成的考核方法,如此规则是为了避免催收人员为了实现更多提成而采纳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催收可以转托付。在转托付的情况下,催收安排需保证转托付行为已经托付人同意,不然,不只需要就受托安排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职责,还需要对受托安排的行为承担职责。 

2. 催收与保理 

依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办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款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办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归纳性金融服务。保理最先被银行金融安排所运用,后来发展出商业保理。 

保理中也包含应收账款催收的内容,但是与催收不同。保理的中心特征是债款从最初的权利人搬运给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款人催收,或许对债款进行其他处置,具有融资或担保属性。而催收则是单一的外包服务,债款并不发生搬运,催收安排以托付安排的名义向债款人催收,不具有融资或担保属性。 

3. 催收与不良财物办理 

催收与不良财物办理有必定的相关,不良财物办理包含必定的催收作业,但二者的区别也非常显着: 

首先,施行主体不同。催收的施行主体一般为催收公司,不良财物办理的主体一般为金融财物办理公司。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归于持牌金融安排,持有金融许可证,而催收公司不归于金融安排,无金融许可证。 

其次,操作方法不同。不良财物办理包含对不良财物的打包、转让和处置等多个环节,处置的方法包含催收、诉讼、债转股、置换、租借、证券化等,因而,不良财物办理是一种归纳金融业务。而催收则是单一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通常只涉及贷后办理环节中的催告还款作业,不涉及不良财物的归纳办理和处置。 

再次,涉及财物不同。不良财物办理针对的财物品种较多,有债款、股权、物权等,或许几种财物的组合,通常单笔金额较大;而催收只针对债款,且单笔金额较小。 

本文由重庆债权催收服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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