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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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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权债务执行应按照以下要求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务债务联系明确,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实行义务或不完全实行义务时,债务人乐意接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借合同; (二)赊欠货品的债务文书; (三)各种欠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膏火、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务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处理契合赋予强制实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欠据、欠单等债务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债务文书具有强制实行效能。 未经公证的契合以上条件的合同、协议、欠据、欠单等债务文书,在实行过程中,债务人请求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机关有必要寻求债务人的定见;如债务人赞同公证并乐意接受强制实行的,公证机关能够依法赋予该债务文书强制实行效能。 四、债务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债务人能够向原公证机关请求实行证书。 五、债务人凭原公证书及实行证书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六、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接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本文由重庆债权债务执行整理 |